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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慈善事业发展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08-4-18]    共阅[618]次

金华市慈善事业发展指导意见

2008——2010年)

 

为大力倡导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和《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把握发展机遇,注重实践创新,切实提高慈善事业的整体水平,使慈善事业成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补充,促进金华和谐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

1、建设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通过广泛深入的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提高公民的慈善意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在全社会形成较强的慈善公益氛围。

2、发展慈善组织,培育慈善家队伍。强化公募慈善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大力培育发展非公募慈善组织,形成公募与非公募慈善组织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造就一支慈善家队伍。培育和发展基层慈善(互助)组织,互相帮助、邻里互助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慈善工作网络。全市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普遍建立慈善分会(办事处)、工作站;发展不同模式的“慈善超市”、“爱心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良好、便捷、经常化的服务。

3、规范慈善捐助,打造“项目”品牌。建立专业募捐与救助项目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规范慈善劝募秩序,提高慈善劝募水平,扩大慈善救助“品牌”效应,确保慈善捐款总量随着GDP的增长而相应增长;打造一批有影响的慈善救助 “品牌”项目,提高慈善事业的知名度。

4、建立志愿工作体系,扩大志愿服务队伍。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县以上普遍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者队伍。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建立志愿服务工作体系,提高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

5、建立衔接机制,完善救助平台。探索建立慈善事业与新型社会救助、新型社会福利体系相衔接的运行机制,构建慈善公益事业的救助信息平台,提高慈善工作的整体效益,推动“劝募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6、慈善工作日益规范,慈善公信力不断提高。加强慈善机构内部建设,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完善。各类慈善组织基本实现行为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运行程序化,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和公信力普遍提高,社会对慈善组织有较高的满意度。

二、发展慈善事业的工作原则

1、自愿无偿的原则。慈善捐赠、志愿服务应当自愿无偿,由公民自主决定捐赠行为或参加志愿服务。

2、扶贫济困的原则。慈善事业要重点解决群众基本生活困难,帮助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在实施时,做好与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衔接工作。

3、公开公正的原则。慈善捐赠程序、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捐赠款物要尊重捐赠人意愿。

4、政府推动的原则。制定落实慈善规章和优惠政策。依法监督管理,规范慈善行为,维护慈善组织和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公务员要积极参加慈善活动,起到表率作用。

5、民间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主体作用,鼓励慈善机构实行自治管理,营造社会化的慈善氛围,调动各类慈善资源,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推动群众性慈善活动的开展。

6、鼓励引导的原则。建立慈善事业的表彰激励机制,对捐赠人和志愿者予以精神鼓励,激发群众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引导群众的慈善行为,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

三、发展慈善事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

(一)加强慈善文化建设,提高公民慈善意识

慈善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慈善文化建设要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推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报社、广播电视总台等部门、单位要在各自领域中加大慈善事业发展宣传力度,大力宣扬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做好慈善公益广告的宣传策划工作,安排好慈善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营造慈善文化的社会氛围。推动慈善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开展贴近群众和喜闻乐见的各种专题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增强公众的慈善意识,营造“以人为本”、“助人为乐”的慈善氛围,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通过评选“慈善家”、“慈善奖”、“志愿者”、“慈善大使”,举办“慈善日”、“慈善一日捐活动月”,开展慈善理论研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等,探索适合我市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律,推动慈善文化建设。

(二)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增强慈善服务能力

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大力培育城乡各类慈善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促进慈善公益类民间组织的发展。在抓好县级以上慈善机构、慈善基金会规范化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强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加快农村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慈善公益类民间组织的创建和发展,积极扶持慈善公益类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在慈善类民间组织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时给予必要的支持。

推动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逐步形成自律和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三)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完善志愿服务网络,促进志愿服务的快速有序发展。逐步完善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政策,制定发布社区服务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广和普及志愿者持证制度、培训制度、时间积累制度、绩效评估制度、表彰制度,倡导和组织国家公务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引导鼓励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志愿服务。推动志愿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拓展,创新志愿服务方式,丰富志愿服务内容,以老幼病残和低收入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敬老扶幼、优抚助残、环境保护、社区矫正、治安巡逻和法律援助为重点服务领域,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深入探索建立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构建志愿服务的社会平台,提高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志愿服务的专项基金,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扶持发展非公募基金会,积极培育慈善者队伍

为民营企业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慈善组织注册登记、业务主管、税收政策上提供切实的支持和帮助,提高民营企业家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倡导“企业公民”理念,增强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支持民营企业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创办非公募基金会,积极参与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志愿服务事业。建立褒扬慈善公益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予以宣传表彰,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家成为慈善家,推动金华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

(五)支持创办慈善福利机构,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社会兴办慈善福利机构的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福利服务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和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采取“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充分发挥慈善福利机构在安老扶孤助残等方面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推行购买福利服务制度,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慈善福利机构和公办机构一视同仁,通过货币支付、政策扶持、制定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认证制度等方式,推动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

(六)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调动社会捐赠的积极性

加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税收优惠政策知识,使捐赠人了解、掌握和运用政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慈善捐赠优惠政策,促进劝募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落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慈善事业捐赠按规定享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200811日起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列支标准,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加以落实。同时,要落实国家关于境外向公益性非营利单位捐赠的有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七)开发各类慈善资源,推动慈善救助项目化

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捐赠活动,不断拓展慈善救助领域,着力推动慈善救助项目化。重点在安老、助孤、帮残、济困、赈灾、助医待项目上发挥作用,并逐步向环境保护、文化艺术项目方面拓展。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做好“对口援助”、“结对帮扶”等各项工作。总结推广“慈善超市”、“捐助站(点)”的有效模式,促进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鼓励彩票发行,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福利事业发展机制,组织实施彩票公益金救助项目,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八)加强慈善工作者队伍建设,推进从业人员职业化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全市慈善公益机构的职业化建设,吸收素质较高的各类人才投身慈善事业,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丰富慈善工作者的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技能。要落实好慈善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切实保障慈善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建立具有专业知识的稳定的慈善工作者队伍创造条件。

(九)加强慈善事业理论研究,积极开展慈善工作合作交流

积极开展地方性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章制定工作,在扶持慈善事业发展、慈善公益机构行业规范、慈善工作者的职业化建设与保障、慈善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出台规范性文件,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强慈善事业的政策与理论研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发展慈善事业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律、途径、模式,提高慈善事业的整体水平。加强慈善工作合作,推动市内慈善组织的互帮互助,提高慈善事业的整体效应。开展与省内外慈善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各地发展慈善事业的理念和工作方法,探索我市慈善机构与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慈善机构间的慈善项目合作,促进慈善事业的共同发展。

(十)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表彰相结合的鼓励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金华慈善奖”,原则上每两年一次评比表彰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公益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同时设立“金华慈善特别荣誉奖”,表彰对我市慈善公益事业作出突殊贡献的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表彰制度,定期组织本区域内的表彰奖励活动。鼓励民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表彰活动。慈善事业的评比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新闻单位要积极介入进行广泛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四、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组织指导

(一)各地要把发展慈善事业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财政、审计、税务、海关、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协调机制。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加强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协作,形成政府协调与行业协作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事业管理格局。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细化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程序,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要加快职能转变,培育劝募市场,凡慈善组织可以承担的事务,逐步移交给慈善组织,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独立地、创造性地发挥作用。

(三)各地要认真落实发展慈善事业的政策法规,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区域的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慈善公益组织、基金会、志愿服务机构等民间组织的依法登记和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分析和公示慈善捐赠的信息,制定重大慈善活动备案制度,建立慈善组织的诚信评估体系,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行政服务平台。

(四)各级慈善组织要积极响应本《意见》的要求,发挥主体作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度,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规范募捐行为,提高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能力,增强捐赠款物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开拓慈善工作领域,丰富慈善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构筑“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协作平台,深入基层服务群众,推动我市慈善事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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