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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慈善总会救助办法


发布日期:[2006-3-31]    共阅[750]次

金华市慈善总会救助办法

20021224日第一届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救助的行为,保证各项救助工作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凡市本级范围内由于灾祸、病残等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自身无法克服需要救助或政府救济后仍需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包括:

1、低保群体中遭遇不幸者;

2、低收入但非低保对象遭遇不幸造成生活困难者;

3、无法抗拒的灾祸受难者;

4、其他实际生活(包括就学、医疗)确实发生困难的孤、老、病、残、弱者;

5、社会性福利机构中需要救助者。

第三条  救助原则

1、“三最”原则。以“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为原则核定重点救助对象。

2、“三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阳光下操作,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有效原则。救助确实有效,社会反映良好。

4、量入为出原则。根据总会年度救助款总额或年度预算,实行宏观总量调控。

第四条  救助对象确定

一般的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负责把关,报总会按规定确定。

突发性灾祸的救助对象,由慈善总会秘书处直接核实后按规定确定。

群体性的救助对象,按照慈善总会理事会通过的年度救助计划进行。

第五条  救助形式

1、定向救助。指慈善总会对计划内列为年度救助对象(个体为主)实行专项救助。慈善总会向救助对象发放慈善卡,属助困类的救助对象凭卡按月领取补助;助医类的救助对象凭卡到指定医院就医;助学类的救助对象凭卡在限额内由学校向慈善总会结算费用。

2、应急救助。指慈善总会对特发灾祸的受难者或其他不幸者实行应急救助。慈善总会根据困难程度,迅速及时地给予救助对象不同款额的救助。

3、群体救助。指慈善总会对同类型救助对象采取集中统一救助措施的救助。主要是集中救助和结对救助。

1)集中救助,如慈善总会出资为群体患者统一诊治等。

2)结对救助,慈善总会在新闻媒体公开救助对象,向社会推荐,征求援助者,如结对助学等。

第六条  救助资金

1、救助资金来源:(1)慈善基金的年度增值;(2)每年度募集资金的70%(其余的30%部分转入本金)。

2、慈善总会年度制定的救助计划,原则上定项救助每人(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应急救助一般不超过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万元。

3、资金审批根据《金华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慈善总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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