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慈善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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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慈善总会章程(2019年12月27日金华市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金华市慈善总会章程
(2019年12月27日金华市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金华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JinHua Chari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JHCA ”)。
      第二条  本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注册,是具有独立法人和公开募捐资格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传统美德,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助力公益事业,为社会和谐、公平、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和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金华市民政局,接受金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是金华市社会组织联合党委。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青春路276号。邮编:321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受、分配、调拨社会各界通过本会捐赠赈灾物资;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性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推动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生活化。
      (六)合作与交流。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开展专业培训。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提高慈善工作者和义工(志愿者)专业素养。
      (八)权益维护。加强慈善界和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九)宣传与弘扬。鼓励社会组织(团体)或个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协调和指导本市各慈善团体活动,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分管(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慈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召集副会长开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起草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五条 慈善项目包括一般性救助项目和定向救助项目。
      第三十六条 一般性救助项目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救助方案,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同意后立项。定向救助项目经捐赠方与本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捐赠协议后立项。
      第三十七条 项目操作流程:

      (一)接受受助者申报。

      (二)审核受助者资格。
      (三)拨付受助款项。
      (四)监督评估受助情况。
      (五)反馈受助效果。
      第三十八条 慈善项目捐赠协议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款项的金额、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内容。项目管理费用或运行成本按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捐赠方约定提取。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的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归档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核查、监督和落实。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管理费用来源于创始基金投资收益、会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协议约定等,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3%。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也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外包。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组织建设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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